工信部企业〔202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将《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2年6月1日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促进中小
企业高质量发展, 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
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
《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 技术、 管理、 模式等方
面创新能力强、 专注细分市场、 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 由创新
型中小企业、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 企业三
个层次组成。 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 较强创新
能力和发展潜力, 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 专精特新中小
企业实现专业化、 精细化、 特色化发展, 创新能力强、 质量效
益好, 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 专精特新“小巨人” 企业
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 产业链关键环节, 创新能力突出、 掌
握核心技术、 细分市场占有率高、 质量效益好, 是优质中小企
业的核心力量。
2第
三
条
参
评
优
质
中
小
企
业
应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工
商
注
册
登
记
、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
符
合
《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
,
企
业
未
被
列
入
经
营
异
常
名
录
或
严
重
失
信
主
体
名
单
,
提
供
的
产
品
(
服
务
)
不
属
于
国
家
禁
止
、
限
制
或
淘
汰
类
,
同
时
近
三
年
未
发
生
重
大
安
全
(
含
网
络
安
全
、
数
据
安
全
)
、
质
量
、
环
境
污
染
等
事
故
以
及
偷
漏
税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第
四
条
优
质
中
小
企
业
梯
度
培
育
工
作
,
坚
持
完
整
、
准
确
、
全
面
贯
彻
新
发
展
理
念
,
坚
持
专
精
特
新
发
展
方
向
,
坚
持
有
效
市
场
与
有
为
政
府
相
结
合
,
坚
持
分
层
分
类
分
级
指
导
,
坚
持
动
态
管
理
和
精
准
服
务
。
第
五
条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负
责
优
质
中
小
企
业
梯
度
培
育
工
作
的
宏
观
指
导
、
统
筹
协
调
和
监
督
检
查
,
推
动
出
台
相
关
支
持
政
策
,
发
布
相
关
评
价
和
认
定
标
准
,
负
责
专
精
特
新
“
小
巨
人
”
企
业
认
定
工
作
。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中
小
企
业
主
管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省
级
中
小
企
业
主
管
部
门
)
根
据
本
办
法
制
定
细
则
,
报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备
案
,
并
依
据
细
则
负
责
本
地
区
优
质
中
小
企
业
梯
度
培
育
工
作
,
负
责
专
精
特
新
中
小
企
业
认
定
和
创
新
型
中
小
企
业
评
价
工
作
。
其
他
机
构
不
得
开
展
与
创
新
型
中
小
企
业
、
专
精
特
新
中
小
企
业
、
专
精
特
新
“
小
巨
人
”
企
业
有
关
的
评
价
、
认
定
、
授
牌
等
活
动
。
第
六
条
各
级
中
小
企
业
主
管
部
门
应
强
化
优
质
中
小
企
业
的
动
3
态
管
理
,
建
立
健
全
“
有
进
有
出
”
的
动
态
管
理
机
制
。
“
十
四
五
”
期
间
,
努
力
在
全
国
推
动
培
育
一
百
万
家
创
新
型
中
小
企
业
、
十
万
家
专
精
特
新
中
小
企
业
、
一
万
家
专
精
特
新
“
小
巨
人
”
企
业
。
第
七
条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建
设
优
质
中
小
企
业
梯
度
培
育
平
台
(
h
t
t
p
s
:
/
/
z
j
t
x
.
m
i
i
t
.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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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c
n
/
,
以
下
简
称
培
育
平
台
)
,
搭
建
优
质
中
小
企
业
数
据
库
。
各
级
中
小
企
业
主
管
部
门
应
加
强
服
务
对
接
和
监
测
分
析
,
对
企
业
运
行
、
发
展
态
势
、
意
见
诉
求
,
以
及
扶
持
政
策
与
培
育
成
效
等
开
展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跟
踪
,
有
针
对
性
地
制
定
政
策
和
开
展
精
准
服
务
;
进
一
步
落
实
“
放
管
服
”
要
求
,
推
动
涉
企
数
据
互
通
共
享
,
减
轻
企
业
数
据
填
报
负
担
。
第
二
章
评
价
和
认
定
第
八
条
优
质
中
小
企
业
评
价
和
认
定
工
作
坚
持
政
策
引
领
、
企
业
自
愿
、
培
育
促
进
、
公
开
透
明
的
原
则
,
按
照
“
谁
推
荐
、
谁
把
关
,
谁
审
核
、
谁
管
理
”
方
式
统
筹
开
展
、
有
序
推
进
。
第
九
条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发
布
并
适
时
更
新
创
新
型
中
小
企
业
评
价
标
准
(
附
件
1
)
、
专
精
特
新
中
小
企
业
认
定
标
准
(
附
件
2
)
和
专
精
特
新
“
小
巨
人
”
企
业
认
定
标
准
(
附
件
3
)
。
专
精
特
新
中
小
企
业
认
定
标
准
中
的
“
特
色
化
指
标
”
,
由
省
级
中
小
企
业
主
管
部
门
结
合
本
地
产
业
状
况
和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实
际
设
定
并
发
布
。
4
第
十
条
创
新
型
中
小
企
业
评
价
,
由
企
业
按
属
地
原
则
自
愿
登
录
培
育
平
台
参
与
自
评
,
省
级
中
小
企
业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评
价
标
准
,
组
织
对
企
业
自
评
信
息
和
相
关
佐
证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
实
地
抽
查
和
公
示
。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
由
省
级
中
小
企
业
主
管
部
门
公
告
为
创
新
型
中
小
企
业
。
第
十
一
条
专
精
特
新
中
小
企
业
认
定
,
由
创
新
型
中
小
企
业
按
属
地
原
则
自
愿
提
出
申
请
,
省
级
中
小
企
业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认
定
标
准
,
组
织
对
企
业
申
请
材
料
和
相
关
佐
证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
实
地
抽
查
和
公
示
。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
由
省
级
中
小
企
业
主
管
部
门
认
定
为
专
精
特
新
中
小
企
业
。
第
十
二
条
专
精
特
新
“
小
巨
人
”
企
业
认
定
,
由
专
精
特
新
中
小
企
业
按
属
地
原
则
自
愿
提
出
申
请
,
省
级
中
小
企
业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认
定
标
准
,
对
企
业
申
请
材
料
和
相
关
佐
证
材
料
进
行
初
审
和
实
地
抽
查
,
初
审
通
过
的
向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推
荐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组
织
对
被
推
荐
企
业
进
行
审
核
、
抽
查
和
公
示
。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
由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认
定
为
专
精
特
新
“
小
巨
人
”
企
业
。
原
则
上
每
年
第
二
季
度
组
织
开
展
专
精
特
新
“
小
巨
人
”
企
业
认
定
工
作
,
省
级
中
小
企
业
主
管
部
门
应
根
据
工
作
要
求
,
统
筹
做
好
创
新
型
中
小
企
业
评
价
、
专
精
特
新
中
小
企
业
认
定
和
专
精
特
新
“
小
巨
人
”
企
业
推
荐
工
作
。
5
第
三
章
动
态
管
理
第
十
三
条
经
公
告
的
创
新
型
中
小
企
业
有
效
期
为
三
年
,
每
次
到
期
后
由
企
业
重
新
登
录
培
育
平
台
进
行
自
评
,
经
省
级
中
小
企
业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
含
实
地
抽
查
)
通
过
后
,
有
效
期
延
长
三
年
。
经
认
定
的
专
精
特
新
中
小
企
业
、
专
精
特
新
“
小
巨
人
”
企
业
有
效
期
为
三
年
,
每
次
到
期
后
由
认
定
部
门
组
织
复
核
(
含
实
地
抽
查
)
,
复
核
通
过
的
,
有
效
期
延
长
三
年
。
第
十
四
条
有
效
期
内
的
创
新
型
中
小
企
业
、
专
精
特
新
中
小
企
业
和
专
精
特
新
“
小
巨
人
”
企
业
,
应
在
每
年
4
月
3
0
日
前
通
过
培
育
平
台
更
新
企
业
信
息
。
未
及
时
更
新
企
业
信
息
的
,
取
消
复
核
资
格
。
第
十
五
条
有
效
期
内
的
创
新
型
中
小
企
业
、
专
精
特
新
中
小
企
业
和
专
精
特
新
“
小
巨
人
”
企
业
,
如
发
生
更
名
、
合
并
、
重
组
、
跨
省
迁
移
、
设
立
境
外
分
支
机
构
等
与
评
价
认
定
条
件
有
关
的
重
大
变
化
,
应
在
发
生
变
化
后
的
3
个
月
内
登
录
培
育
平
台
,
填
写
重
大
变
化
情
况
报
告
表
。
不
再
符
合
评
价
或
认
定
标
准
的
创
新
型
中
小
企
业
和
专
精
特
新
中
小
企
业
,
由
省
级
中
小
企
业
主
管
部
门
核
实
后
取
消
公
告
或
认
定
;
不
再
符
合
认
定
标
准
的
专
精
特
新
“
小
巨
人
”
企
业
,
由
省
级
中
小
企
业
主
管
部
门
核
实
后
报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
由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取
消
认
定
。
对
于
未
在
3
个
月
内
报
告
重
大
变
化
情
况
的
,
取
消
复
核
资
格
,
或
直
接
取
消
公
告
或
认
定
。
6
第
十
六
条
有
效
期
内
的
创
新
型
中
小
企
业
、
专
精
特
新
中
小
企
业
和
专
精
特
新
“
小
巨
人
”
企
业
,
如
发
生
重
大
安
全
(
含
网
络
安
全
、
数
据
安
全
)
、
质
量
、
环
境
污
染
等
事
故
,
或
严
重
失
信
、
偷
漏
税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或
被
发
现
存
在
数
据
造
假
等
情
形
,
直
接
取
消
公
告
或
认
定
,
且
至
少
三
年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报
。
第
十
七
条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可
针
对
创
新
型
中
小
企
业
、
专
精
特
新
中
小
企
业
和
专
精
特
新
“
小
巨
人
”
企
业
相
关
信
息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等
方
面
存
在
的
问
题
,
向
相
应
中
小
企
业
主
管
部
门
实
名
举
报
,
并
提
供
佐
证
材
料
和
联
系
方
式
。
对
受
理
的
举
报
内
容
,
相
应
中
小
企
业
主
管
部
门
应
及
时
向
被
举
报
企
业
核
实
,
被
举
报
企
业
未
按
要
求
回
复
或
经
核
实
确
认
该
企
业
存
在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的
,
视
情
节
轻
重
要
求
企
业
进
行
整
改
,
或
直
接
取
消
公
告
或
认
定
。
第
四
章
培
育
扶
持
第
十
八
条
中
小
企
业
主
管
部
门
应
针
对
本
地
区
不
同
发
展
阶
段
、
不
同
类
型
中
小
企
业
的
特
点
和
需
求
,
建
立
优
质
中
小
企
业
梯
度
培
育
体
系
,
制
定
分
层
分
类
的
专
项
扶
持
政
策
,
加
大
服
务
力
度
,
维
护
企
业
合
法
权
益
,
不
断
优
化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环
境
,
激
发
涌
现
一
大
批
专
精
特
新
企
业
。
第
十
九
条
中
小
企
业
主
管
部
门
应
发
挥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工
作
协
调
机
制
作
用
,
加
强
部
门
协
同
、
上
下
联
动
,
形
成
工
作
合
力
。
7
统
筹
运
用
财
税
、
金
融
、
技
术
、
产
业
、
人
才
、
用
地
、
用
能
等
政
策
工
具
持
续
支
持
优
质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
提
高
政
策
精
准
性
和
有
效
性
。
第
二
十
条
中
小
企
业
主
管
部
门
应
着
力
构
建
政
府
公
共
服
务
、
市
场
化
服
务
、
公
益
性
服
务
协
同
促
进
的
服
务
体
系
,
通
过
搭
建
创
新
成
果
对
接
、
大
中
小
企
业
融
通
创
新
、
创
新
创
业
大
赛
、
供
需
对
接
等
平
台
,
汇
聚
服
务
资
源
,
创
新
服
务
方
式
,
为
中
小
企
业
提
供
全
周
期
、
全
方
位
、
多
层
次
的
服
务
。
通
过
普
惠
服
务
与
精
准
服
务
相
结
合
,
着
力
提
升
服
务
的
广
度
、
深
度
、
精
准
度
和
响
应
速
度
,
增
强
企
业
获
得
感
。
第
二
十
一
条
中
小
企
业
主
管
部
门
和
各
类
中
小
企
业
服
务
机
构
应
加
强
指
导
和
服
务
,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提
升
公
司
治
理
、
精
细
管
理
和
合
规
管
理
水
平
,
防
范
各
类
风
险
,
推
动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
切
实
发
挥
优
质
中
小
企
业
示
范
作
用
。
在
评
价
、
认
定
和
服
务
过
程
中
应
注
重
对
企
业
商
业
秘
密
的
保
护
,
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