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干活】| 这些情况下中小企业可免征增值税
2024-06-26 84
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是经营主体和自主创业的主力军。为了助力其稳健发展,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降低经营成本,减轻负担的税收优惠政策。
作为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了解基本的税务常识和政策要点至关重要,这不仅能帮助你合法合规地管理财税事务,还能有效利用国家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
那么具体都有哪些优惠政策?一起来看。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这些企业的划分标准通常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来制定。
个体工商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者家庭。
中小企业一般与税法上的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相联系。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范围是增值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小型微利企业纳税范围是企业所得税,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01
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享受主体: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优惠内容
①纳税人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②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③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享受条件: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享受方式:个人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代开发票、缴纳税款等业务。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02
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①适用于按期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②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③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④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⑤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⑥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19号)
03
征收增值税3%减按1%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①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②发生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或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
04
“六税两费”减半征收政策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士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05
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优惠内容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11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
06
不超200万部分减半征收个人税政策
享受主体: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①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②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③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 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 12号)